| 1 | 公告「本市一般護理之家、住宿式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機 構及其膳食製造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15-08-21 |
| 2 | 預告「本市一般護理之家、住宿式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其膳食製造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15-05-26 |
| 3 | 公告「本市雲端廚房業者,應於其對外提供訂餐之所有線上介面之業者資訊欄位,明顯揭示『雲端廚房』字樣或相關識別圖示。線上介面包含合作之外送平台業者網站頁面及行動應用程式(APP)、官網或其他線上頁面。」, 並自115年2月1日實施。 | 114-12-03 |
| 4 | 預告「本市雲端廚房業者,應於其對外提供訂餐之所有線 上介面之業者資訊欄位,明顯揭示『雲端廚房』字樣或相 關識別圖示。線上介面包含合作之外送平台業者網站頁面 及行動應用程式(APP)、官網或其他線上頁面。」。 | 114-10-22 |
| 5 | 公告「本市所屬機關轄下設有膳食製備場所之一般護理之家、住宿式長照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其膳食製造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14-08-05 |
| 6 | 修正本局112年9月1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398711號公告之「本市市場處列管夜間營業之臨時攤販集中場(如表列)飲食類有證及列管攤販,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為「本市市場處列管日夜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如表列)飲食類有證及列管攤販,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並修正原附件「臺北市市場處列管夜間營業之臨時攤販集中場名冊」為「臺北市市場處列管日夜市臨時攤販集中場及攤販聚集區名冊」。 | 114-07-09 |
| 7 | 修正本局113年11月2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331624771號公告「本市市場處列管之公有市(商)場(如表列)之飲食 類攤販,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 」內容。 | 114-06-10 |
| 8 | 預告修正本局113年11月2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331624771號公告,「本市市場處列管之公有市(商)場(如表列) 之飲食類攤販,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 | 114-03-26 |
| 9 | 公告「上市及上櫃連鎖餐飲業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 113-08-09 |
| 10 | 公告修正本局107年12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60471781號公告,「本市市場處列管夜間營業之臨時攤販集中場(如表列)飲食類有證及列管攤販,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之附件「臺北市市場處列管夜間營業之臨時攤販集中場名冊」,原「公有士林市場」修正為士林夜市」,並新增「艋舺夜市」及「公館夜市」。 | 112-09-12 |
| 11 | 公告「本市設有月子餐製備場所之產後護理機構、醫療機構及月子餐製造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12-05-24 |
| 12 | 公告修正本局109年7月1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50531號公告,「附設自助餐廳之星級旅館,應實施強制檢驗」之檢驗項目,由「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揮發性鹽基態氮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修正為「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並自公告日施行。 | 111-12-21 |
| 13 | 公告「本市國際觀光旅館或經交通部星級旅館評鑑四星級以上旅館及餐飲業提供無限量供應餐點,顧客採自行取用為主且消費價格按人數定額收費之各式吃到飽餐廳業者(前述餐廳排除主餐依標價收費,副餐類無限量供應之餐廳),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 | 111-12-06 |
| 14 | 公告「連鎖自助吧吃到飽餐廳,應實施強制檢驗」,並自112年1月1日實施。 | 111-10-20 |
| 15 | 公告「本市連鎖火鍋業者(凡於臺北市設立專營火鍋食材供消費者自主烹食火鍋業者並以獨立直營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方式分店數達3家以上),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11-07-22 |
| 16 | 公告「於本市設有5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之連鎖早餐店業者,其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並自111年9月1日實施」。 | 111-06-27 |
| 17 | 公告「本市附設兒童遊戲場之餐飲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 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11-05-24 |
| 18 | 公告「本市大專校院餐廳、廚房及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營者 ,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10-10-01 |
| 19 | 公告「本市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含豬脂)原料輸入業者(登記於本市且輸入產品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含豬脂)原料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 | 110-08-03 |
| 20 | 公告「連鎖烘焙業於本市設有3處(含)以上經營據點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10-07-28 |
| 21 | 公告「於本市設有3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且供應現場調製飲料之飲料店業者,其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實施」。 | 110-06-18 |
| 22 | 公告「醫院美食街業者(美食餐飲『櫃位』或有共同座位區),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 | 110-04-06 |
| 23 | 公告「本市販售散裝生鮮豬肉及豬可食部位之連鎖超商、超市及大賣場業者,應於營業場所設置『不含萊克多巴胺專區』,並於明顯處標示之。」,並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 | 109-12-29 |
| 24 | 公告「本市輸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並自110年1月1日實施。 | 109-12-24 |
| 25 | 公告「本市經米其林指南評定為星級及餐盤推薦之餐廳,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09-09-16 |
| 26 | 公告「本市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 級評核認證標章」。 | 109-07-20 |
| 27 | 公告「附設自助餐廳之星級旅館,應實施強制檢驗」,並自110年1月1日實施。 | 109-07-15 |
| 28 | 公告「本市市場處列管之公有市(商)場(如表列)內直接供 應飲食及販賣食品之攤商應於攤位明顯處,標示其管理衛 生人員姓名、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攤名等營業資訊」,並 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 | 109-05-22 |
| 29 | 公告「於臺北市設有3處以上門市之連鎖烘焙業者,其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安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 | 109-05-04 |
| 30 | 公告「超市、超商、大賣場業者(凡本市之宗和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至少於本市設2處(含)以上門市),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 109-04-30 |
| 31 | 公告「連鎖超市、超商、大賣場之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 | 109-04-29 |
| 32 | 公告「本市連鎖自助餐(凡以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方式,至少於本市設有3處以上營業據點之以自助型式提供一般顧客選取菜餚,供顧客於店內食用或外帶或外送者),其廚房製作場所及庫存管理區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 | 109-04-29 |
| 33 | 公告「本市中式筵席餐飲業承攬20桌以上且單一餐次供應量200份以上筵席,其廚房製作場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 | 109-04-29 |
| 34 | 公告「經交通部觀光局星級旅館評鑑為四星級、五星級旅館之本市旅館,其餐飲部門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 | 109-04-29 |
| 35 | 公告「本市高中職學校設有廚房、熱食供應場所或受委託至前開場所辦理餐點供應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09-04-29 |
| 36 | 公告「本市連鎖賣場之即食熟食區及其商店街餐飲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09-04-29 |
| 37 | 公告「本市餐盒食品工廠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09-04-29 |
| 38 | 公告「依法登記且領有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幟之一般旅館業,其附屬或委託經營之餐飲部門(設置廚房設備自行製作餐食,具固定式設座提供正餐,含早、午或晚餐,且單餐供應客數達50人以上或1日供餐客數達100人以上),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09-04-29 |
| 39 | 公告「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於本市之附屬或委託之餐飲部門(含中式、西式、自助餐等之營業場所),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 109-04-29 |
| 40 | 公告「具營業登記之連鎖火鍋業者供應持續加熱火鍋類產品,應於供應場所以中文顯著標示接觸或盛裝之非一次性餐具原產地、材質及耐熱溫度」 | 109-04-29 |
| 41 | 公告「臺北市商圈食品販售業者,年貨大街期間販售散裝及加工年節食品,應標示品名、原產地及補貨日期」 | 109-04-29 |
| 42 | 公告「本市市場處列管夜間營業之臨時攤販集中場(如表列)之飲食類有證及列管攤販,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適用類別業者」 | 109-04-29 |
| 43 | 公告「連鎖咖啡廳(於本市以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設有5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適用類別業者」 | 109-04-29 |
| 44 | 公告「食品烘培業者(於本市以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設有5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適用類別業者」 | 109-04-29 |
| 45 | 公告「供應公私立國小及國高中、職校(含自設廚房、委辦廚房及團膳供應商),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臺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 109-04-29 |
| 46 | 公告本市自治條例第15條「本市零售市場、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自治組織或具營利性質活動主辦者,應就進駐食品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報備時點、內容及格式等事項」 | 109-04-27 |
| 47 | 公告「本市連鎖火鍋業者(凡專營火鍋食材供消費者自主烹食火鍋業者並以獨立直營店鋪、加盟店鋪或專櫃方式分店數達3家以上且於臺北市設立店面)」其餐飲場所使用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美耐皿筷子,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6條之規定。 | 109-04-27 |
| 48 | 公告「具有公司登記且設有實體店面販售,資本額大於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項目包含茶葉批發業(F102050)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 | 109-04-27 |
| 49 | 公告「供應本市國民中小學校午餐之餐盒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 | 109-04-27 |
| 50 | 公告「西式自助式外燴業者,於本市辦理200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3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 | 109-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