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115年7月20日府授都企字第1153045586號函辦理。二、查本府市有建物參建機關及興建內容均應循112年3月10日府授財產字第1123013496號函訂頒「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原則」及「臺北市市有不動產供需調配計畫」規定,爰予停止適用「臺北市政府興辦公共住宅基地設置服務設施原則」。
一、依本府115年7月20日府授都企字第1153045586號函辦理。
二、查本府市有建物參建機關及興建內容均應循112年3月10日府授財產字第1123013496號函訂頒「臺北市市有資產供需整合審查原則」及「臺北市市有不動產供需調配計畫」規定,爰予停止適用「臺北市政府興辦公共住宅基地設置服務設施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