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字體大小注意事項: 一、包裝食品:標示字體長寬不得小於0.2公分。 二、散裝食品:以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以標籤、菜單註記者,其字體長寬度各不得小於0.4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