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本市「華御中醫診所」99年3月1日北市衛正中字第3801182386號開業執照。
一、依醫療法第23條規定:「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醫療機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歇業時,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醫療機構遷移者,準用關於設立及開業之規定。 二、本局註銷登記事項如下: (一)機構名稱:華御中醫診所(開業執照:99年3月1日北市衛正中字第3801182386號)。 (二)機構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51號。 (三)負責醫師李O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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