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院所申報說明及下載區
《申報注意事項》 一、依據「臺北市市民健康檢查及篩檢服務行政契約」第20條規定,院所應於檢查次月20日前,按上月執行之費用,函送以下費用申報文件: (一)國小學童(系統): 1、請自「臺北市高度近視防治管理系統」產出公文、視力檢查補助費領據、行政處理費領據及視力檢查個案名冊。 2、未配合檢查資料系統登打作業之院所核銷作業同學齡前兒童,採紙本核銷方式辦理(相關表格檔案如下)。 (二)學齡前兒童(紙本):請院所自行填具「視力檢查醫療補助款領據」及「視力檢查個案名冊」,並併同視力檢查個案紀錄表(第1聯)送局辦理核銷(相關表格檔案如下) 。 二、國小學童及學齡前兒童之核銷文件可一併寄送至本局(僅需1份公文),惟補助金額不同,仍請分別開立視力檢查補助費領據。 三、領據請務必蓋印與契約相同之大小章。 四、核銷文件如有修改,請務必以畫線方式(勿使用立可帶)後 核章。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