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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6條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凡從事調理飲料提 供現場立即飲用之非酒精飲料且未供應餐食,以獨立直營 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方式,至少於本市設有3處(含) 以上之飲料店業)應實施強制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