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本局114年12月22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1621631號公告,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健字第11530923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本局114年12月22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1621631號公告,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前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東址、西址』之前方人行道、『臺北市中山區行政中心』所屬之室外場所及周邊人行道,自115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本次公告修正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東址、西址』之前方人行道、『臺北市中山區行政中心』所屬之室外場所及周邊人行道,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 二、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he a 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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