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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百貨公司、轉運站暨商圈之美食街餐飲櫃位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市百貨公司、轉運站暨商圈之美食街餐飲櫃位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未依規定申請認證標章者,將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逕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公告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