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所屬之室外場所及周邊人行道,自115年2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健字第11530666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所屬之室外場所及周邊人行道,自115年2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地址: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所屬之室外場所及周邊人行道,自115年2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 網址: https://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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