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特約醫療案所:計8家承攬醫療院所。
二、服務量:共提供13家職場接受服務。
三、服務對象: - 事業單位及員工工作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之事業單位(服務對象不得同時為本局體位控制班及戒菸班)。
- 得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8年度「健康職場認證」之事業單位 (包含展延)。
四、特約醫療院所提供之服務內容: - 召開會議:與事業單位至少召開2次討論會議。
- 辦理符合職場需求之健康促進相關主題活動至少16節。
- 追蹤管理:每家事業單位員工健康追蹤,至少追蹤2次。
- 配合機關需求,運用指定工具推動職場健康促進。
- 協助事業單位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職場認證」。
五、健康職場認證申請與通過標準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為準。
六、檢附承攬醫療院所暨服務家數一覽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