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本局114年8月25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1273091號、114年11月26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1537341號公告,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健字第11531137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本局114年8月25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1273091號、114年11月26日北市衛健字第11431537341號公告,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本局前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10處社宅(健康、明倫、青年、莒光、瑞光、行善、小彎、東明、木柵、樟新水岸)所屬之戶外公共區域,自114年9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臺北市『南港機廠1區社宅』所屬之戶外公共區域,自114年12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本次公告修正為「臺北市10處社宅(健康、明倫、青年、莒光、瑞光、行善、小彎、東明、木柵、樟新水岸)所屬之戶外公共區域,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臺北市『南港機廠1區社宅』所屬之戶外公共區域,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 網址: https://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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