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公有平面停車場』所屬區域、木柵路3段『木柵』(雙向)公車站位及周邊人行道」,自115年8月20日起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健字第11531299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公有平面停車場』所屬區域、木柵路3段『木柵』(雙向)公車站位及周邊人行道」,自115年8月20日起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本市文山區「木柵路3段公有平面停車場」所屬區域(地址:文山區木柵路3段80號旁)、木柵路3段「木柵」(雙向)公車站位及周邊人行道(範圍:木柵路3段公有平面停車場出入口至木柵路3段102巷口、木柵路3段49巷口至木柵路3段85巷口),自115年8月20日起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 網址: https://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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