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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告修正「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藥字第11030640641號
附件:臺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1份

主旨:公告修正「臺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並追溯自110年10月6日起實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款。
公告事項:
一、本市餐飲業者須符合「臺北市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規定。
二、經各權責機關查獲業者違反規定,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l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同法第70條第l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本府110年9月29日府衛食藥字第11030640691號公告,於110年10月6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