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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之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除部分條文)

修正之菸害防制法,經立法院於112年1月12日完成三讀,總統於112年2月15日公布,行政院訂定於112年3月22日起施行(部分條文除外,如: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徵其他菸品,自112年4月1日施行;菸品容器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標示,不得低於面積50%,自113年3月22日施行;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自112年6月22日施行)本次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1. 類菸品(如電子煙)定義: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2. 第7條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定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依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22日衛授國字第1120760274號公告:「指定除紙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3.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由35%增加至50%(自113年3月22日起施行)。

4.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

5. 禁止吸菸之年齡由未滿18歲,提高至未滿20歲。

6. 擴大禁菸場所: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區隔之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7. 加重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