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時間:114年2月28日以前。
二、補助方式:
(一) 符合資格之市民持身份證明文件及健保卡至本局特約醫療機構門診掛號受檢,得享有檢查費用補助(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
【注意事項:若受檢者為外籍配偶(含新住民),需持配偶設籍本市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其配偶欄註記需與受檢者姓名相符)及受檢者身份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居留證或護照等,且應為能證明雙方婚姻關係之文件)。】
【注意事項:若受檢者為外籍配偶(含新住民),需持配偶設籍本市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其配偶欄註記需與受檢者姓名相符)及受檢者身份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居留證或護照等,且應為能證明雙方婚姻關係之文件)。】
(二) 本方案民眾無須額外進行補助費用申請(114年2月28日前接受婚後孕前健康檢查補助為「未婚者」除外),亦無名額之限制。若經查重複接受補助者,則需自付重複補助之費用。
(三) 若民眾於114年2月28日前接受「婚後孕前健康檢查」當下「未婚」,需自付檢查費用,並於檢查日起一年內結婚,婚後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以個人為單位)請檢附就醫收據正本、檢查報告影本、結婚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存摺影本、補助申請表(附件1)及領據(附件2),逕送或郵寄至衛生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3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並於封面註明【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生育補助方案」補助申請】。若民眾未於規定之期限內申請者,本局既不受理(若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健檢者請填寫113年補助申請表及領據)。
三、「臺北市生育補助方案」之特約醫療機構名單及服務項目如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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