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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利益衝突迴避案件簽辦程序自行迴避作業及通知單範例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適用對象:
(一)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秘書室庶務股股長、會計室主任、會計室股長、政風室主任及政風室股長。
(二)健康服務中心:主任、秘書、健康促進組組長及會計室主任。
二、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使用情形如下:
(一)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請填列附件1自行迴避通知單(同一事由可以多人登載同一張通知單)。
(二)獎勵案件:
1、承辦人於簽文中未敘明迴避文字:利衝法對象需個別簽註自行迴避文字,並填列附件2自行迴避通知單(同一敘獎事由可以多人登載同一張通知單)。
 2、承辦人於簽文中已敘明迴避文字:經本府第201次主秘會報會議決議,提供自行迴避之獎勵案件簽辦程序以精進行政流程,且利衝法對象無需個別簽註自行迴避文字:
(1)本局獎勵案件:於簽辦時敘明案內利衝法所規範之個別公職人員均為自行迴避意思表示不予審核且同時填寫自行迴避書面通知(如附件3-範例1文字),並隨文附上自行迴避通知單供相關案內人員核章。
 (2)
府級長官獎勵案件:同前述字樣並加列府級長官職稱(如附件3-範例2文字),並加會政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