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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上市及上櫃連鎖餐飲業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113-08-09
2公告修正本局107年12月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760471781號公告,「本市市場處列管夜間營業之臨時攤販集中場(如表列)飲食類有證及列管攤販,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之附件「臺北市市場處列管夜間營業之臨時攤販集中場名冊」,原「公有士林市場」修正為士林夜市」,並新增「艋舺夜市」及「公館夜市」。112-09-12
3公告「本市設有月子餐製備場所之產後護理機構、醫療機構及月子餐製造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12-05-24
4公告修正本局109年7月1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93050531號公告,「附設自助餐廳之星級旅館,應實施強制檢驗」之檢驗項目,由「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揮發性鹽基態氮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修正為「相關衛生標準或其他依衛生安全風險擇定之衛生管理項目」,並自公告日施行。111-12-21
5公告「本市國際觀光旅館或經交通部星級旅館評鑑四星級以上旅館及餐飲業提供無限量供應餐點,顧客採自行取用為主且消費價格按人數定額收費之各式吃到飽餐廳業者(前述餐廳排除主餐依標價收費,副餐類無限量供應之餐廳),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111-12-06
6公告「連鎖自助吧吃到飽餐廳,應實施強制檢驗」,並自112年1月1日實施。111-10-20
7公告「本市連鎖火鍋業者(凡於臺北市設立專營火鍋食材供消費者自主烹食火鍋業者並以獨立直營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方式分店數達3家以上),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11-07-22
8公告「於本市設有5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之連鎖早餐店業者,其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並自111年9月1日實施」。111-06-27
9公告「本市附設兒童遊戲場之餐飲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 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11-05-24
10公告「本市大專校院餐廳、廚房及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營者 ,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10-10-01
11公告「本市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含豬脂)原料輸入業者(登記於本市且輸入產品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含豬脂)原料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110-08-03
12公告「連鎖烘焙業於本市設有3處(含)以上經營據點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10-07-28
13公告「於本市設有3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且供應現場調製飲料之飲料店業者,其販售區及庫存區管理應符合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2條之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實施」。110-06-18
14公告「醫院美食街業者(美食餐飲『櫃位』或有共同座位區),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110-04-06
15公告「本市販售散裝生鮮豬肉及豬可食部位之連鎖超商、超市及大賣場業者,應於營業場所設置『不含萊克多巴胺專區』,並於明顯處標示之。」,並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109-12-29
16公告「本市輸入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業者,應實施強制檢驗」,並自110年1月1日實施。109-12-24
17公告「本市經米其林指南評定為星級及餐盤推薦之餐廳,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109-09-16
18公告「本市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 級評核認證標章」。109-07-20
19公告「附設自助餐廳之星級旅館,應實施強制檢驗」,並自110年1月1日實施。109-07-15
20公告「本市市場處列管之公有市(商)場(如表列)內直接供 應飲食及販賣食品之攤商應於攤位明顯處,標示其管理衛 生人員姓名、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攤名等營業資訊」,並 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10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