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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

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 ,以下簡稱 AED 之公共場所如下:

(一)交通要衝:機場、高鐵站、三等站以上之台鐵車站、捷運站、轉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區旅客服務區。

(二)長距離交通工具:高鐵、座位數超過十九人座且派遣客艙組員之載客飛機、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 船。

(三)觀光旅遊地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風景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觀光遊樂業、文化園區、農場及其他觀光旅遊性質地區。

(四)學校、大型集會場所:國民中學以上之學校、法院、立法院、議會、健身或運動中心、殯儀館、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宗教聚會場所。

(五)大型休閒場所: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 、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演藝廳、運動 場館 如小巨蛋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六)大型購物場所: 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大型商場(包括地下街) 、賣場、超級市場、福利站及百貨業。

(七)旅宿場所:客房房間超過一百間之旅館、飯店、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八)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旺季期間平均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溫泉區。

(九)公眾服務單位設施: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

(十)特殊機構: 一千名以上人員之軍營 。

二、本公告之公共場所,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管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