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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前或延長定檢期限備查資料(事由消失7日內補做當次定檢)

需取得外傭離台證明再寄出的核備文件:


委託書(有仲介才需附)

勞動部聘僱許可函影本

掛號回郵信封(依當時普通掛號郵資貼郵票於信封上)

延長定檢期限說明書

離台證明(電子機票影本;搭機證明影本;護照出境章影本擇一):來電確認時本局若已可查得「外國人動態系統出境日期」可免附

 


 


收件人須寫:衛生局外國人健檢 (勿寫承辦人姓名)


郵寄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2樓(請勿寄到其他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