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施行哪項美容醫學手術項目,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本市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應先(依專科)向本市衛生局申請核准登記: 一、削骨。 二、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 face lift)。 三、單次脂肪抽出量達1,500毫升或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5,000毫升。 四、腹部整形(abdominoplasty)。 五、鼻整形。 六、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 七、全身拉皮手術。
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本市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應先(依專科)向本市衛生局申請核准登記: 一、削骨。 二、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 face lift)。 三、單次脂肪抽出量達1,500毫升或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5,000毫升。 四、腹部整形(abdominoplasty)。 五、鼻整形。 六、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 七、全身拉皮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