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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縣市設立的醫療器材廠商,可否向北市衛生局申請醫療器材廣字號?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規定:「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檢具廣告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依醫療器材商登記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在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刊播;經核准後,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始得刊播。」目前審查單位計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