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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失智據點收案資格為何?

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作業須知規範,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服務對象資格如下:

1.確診失智症者(需檢附足資證明失智症之文件) ,不包含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團體家屋、CDR 2分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第4-8級、身心障礙(障別為失智症)等級中度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第4-8級之個案。

2. 112年(含)以前失智據點之服務對象倘經確認CDR檢查報告為2分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第4-8級者,失智據點將輔導及協助服務對象轉介照管中心媒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接受長期照顧相關服務。前述服務對象至遲於113年12月31日前應予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