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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健檢再檢查核備資料

 

 1.委託書(有仲介才需附)
 2.
診斷證明書正本(需主動請醫院蓋醫院章)
 3.
勞動部聘僱許可函影本
 4.
衛生局通知複檢函影本
 5.
掛號回郵信封(依當時普通掛號郵資貼郵票於信封上)
 
 
收件人須寫:衛生局外國人健檢 (勿寫承辦人姓名)

  郵寄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2(請勿寄到其他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