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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大稻埕遊客中心所屬騎樓,自112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健字第11130568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稻埕遊客中心所屬騎樓,自112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大稻埕遊客中心(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44號)所屬騎樓,自112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二、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網頁。

 

正本: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