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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03年度塑膠食品容器抽驗結果-4件兒童喝水杯耐熱性測試不符標示溫度上限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至臺北市大賣場、超市、食品容器具販售業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25件重複性使用塑膠食品容器具,檢驗結果4件喝水杯耐熱性測試結果不符標示溫度上限。本次食品器具、容器品質及標示抽驗結果詳述如下:
一、5件「塑膠奶瓶」進行6項塑化劑溶出試驗、雙酚A溶出試驗、耐熱性試驗,品質檢驗及標示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標準:塑化劑:DEHP:1.5 ppm以下、DBP:0.3 ppm以下、BBP:30 ppm以下、DIDP:9 ppm以下、DINP:9 ppm以下、DEHA:18 ppm以下;耐熱性試驗:無變形;雙酚A:不得檢出)。
二、10件「兒童使用器具(包含5件兒童喝水杯、3件湯匙、2件叉子)」進行6項塑化劑溶出試驗、耐熱性試驗,其中4件兒童喝水杯(材質:聚丙烯PP)耐熱性測試不符規定,標示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三、10件「塑膠容器(包含6件保存容器、4件隨行杯)」進行6項塑化劑溶出試驗、耐熱性試驗,品質檢驗及標示查核結果均符合規定。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市售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皆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不得有不良變色或異常;本次抽驗重複性使用之兒童喝水杯,依照產品所標示耐熱溫度上限進行測試,與未加熱檢體比對,測試結果4件喝水杯表面呈霧化現象,與標示耐熱溫度不符,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如查證屬實,將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衛生局呼籲業者應自主管理評估產品之耐熱溫度並正確標示,以確保食品容器安全性。
另針對產品標示規定,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3年6月19日公告之「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自生效日起(103年6月19日)製造者,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北市衛生局呼籲製造業者,食品容器具應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進行標示並符合公告規定,以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耐熱溫度可能因為不同規格或經由不同加工方式製成,其實際耐熱溫度有所不同,故各產品之實際耐熱溫度,應以製造商標示為準。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其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79。有關食品容器具之相關稽查結果及管理規定,民眾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塑膠食品容器宣導網站(http://plasticspackage.pidc.org.tw/main.php)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