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相關表單
A.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B.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等級需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若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證明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請逕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不需到醫院開立診斷書。 F.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且目前外勞尚未轉出或離境者 免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為重新招募,依規定係指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尚未出國或轉出時提出,請逕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 G.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H.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者。 1.郵寄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2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外籍看護申審業務收)。 2.臨櫃辦理:本府市政大樓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疫情嚴峻,減少民眾外出及感染風險,本局自111年4月27日,有關外籍看護工免評(臨櫃)案件,可選擇以掛號郵寄或臨櫃方式擇一申請辦理。惟郵寄方式無法提供正本證件以供查驗,需加附填寫切結書。
到哪裡申辦:
3.諮詢專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865至1868
4.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點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