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產後護理機構立案一覽表
一、有關產後護理之家係依據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辦理。 第 2 條 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一)一般護理之家。 (二)精神護理之家。 (三)產後護理之家。 前項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包括個案之護理需求評估、健康促進、疾病預防與照護、長期失能、失智、安寧及其他全人照護。 於第一項第一款居家護理所內提供服務者,以護理人員為限。 第 4 條 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產後未滿二個月之產婦。 二、出生未滿二個月之嬰幼兒。 前項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受前項各款二個月之限制。 二、有關護理機構設置擴充及管理規定,係依據護理人員法辦理 第 16 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