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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衛生科徵約僱技士(A660110)(具身心障礙證明)

※職稱:約僱技士(A660110)(具身心障礙證明)


※官職等:無  


※職系:無  


※錄取人數:正取1人,備取2人  


※有效期間:113/9/12~113/9/19


※徵才條件: 


一、具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附件請上傳身心障礙證明。


二、280薪點(月薪37,800元):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附件請上傳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者(如為大陸地區人士需設籍滿10年):附件請上傳身分證證明。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情事人員。

五、熟悉電腦作業系統有線上規劃能力,可配合業務積極任事勇於負責者。

六、抗壓性高,能配合職務作機動調整,具企劃、溝通協調能力、認同團隊合作且可配合業務加班及配合即時上班,優先錄用。

七、視成績酌列備取,惟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其候補期間為3個月。


 


※工作項目:


1.心理機構督考品質提升計畫。


2.心理機構管理。


3.心理機構防疫物資管理。


4.心理師支援報備。


5.通訊心理諮商審查業務。


6.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保護性業務。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聯絡方式: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後,選擇本職缺:

(1)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2)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工作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5)相關考試證書、英文能力檢定或其他證照資料影本。

二、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第2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三、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擇優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線上報名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室劉小姐(02-27208889分機7146);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心理衛生科李小姐(02-27208889分機1885)。

四、本職缺非正式公務人員,並得視甄試成績冊列候用2名,得依序遞補原公開職缺職務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代理聘僱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職缺為職務代理,代理期間為錄取通知報到日至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當代理原因消滅時,即停止代理,代理人不得異議。

六、本職缺相關公告資訊請至本局網站徵才專區(https://health.gov.taipei/)查閱,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