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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市民健康保健服務方案」執行對象、實施期間及實施方式等事項。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健字第1123092407號

主旨:公告「112年市民健康保健服務方案」執行對象、實施期間及實施方式等事項。

依據:臺北市健康促進服務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必須配合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評估及收案始得列為服務對象,資格如下:

(一)獨居長者且患有慢性病、衰弱、身心障礙者。

(二)認知功能障礙長者。

(三)居住臺北市民眾慢性病者自我健康管理不佳。

(四)糖尿病前期個案。

二、實施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實施方式:

(一)辦理健康量測、預防保健及慢性病個案管理服務。

(二)相關資料可洽詢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