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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服務及費用支付標準

對象:

設籍本市且具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情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諮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7083 蔡小姐、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