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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服務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鑑定之:

一、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二、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三、長期重度昏迷。

四、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諮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7083 蔡小姐、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