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訂有「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105年6月27日修正公布)」,民眾可直接撥打1999或至臺北市陳情系統檢舉。
二、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通知補繳檢舉資料,未於通知函到達7日內補齊者,視為放棄。
三、檢舉案如屬醫政、藥政、護政、藥物、醫療、食品、營養、化粧品、菸害防制等違反衛生法規案件,倘符合發放檢舉獎金要件,將依規定發予獎金。
四、檢舉人依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時,應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記載: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違法者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領取檢舉獎金之意旨。
(四)違規廣告應檢附下列事項:
1.平面媒體(報章雜誌)廣告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報紙)、封面及廣告頁面(雜誌)。
2.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及媒體(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3.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4.宣傳手冊、海報或傳單應檢附該手冊、海報或傳單,並詳述發放地點之地址及時間。
(五)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應為記載或檢附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