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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衛生局公布113年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抽驗結果

國人飲食注重養生,經常在料理中選用中藥材入膳或供食品(調味)使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民眾食用「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衛生安全,針對近年於後市場抽驗不合格品項(如白木耳、菊花等)進行加強監測,於賣場、中藥行等處執行專案抽驗計畫,共計抽驗22件產品,檢驗結果4件不符合規定(詳如附件抽驗名冊)。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此次共計查驗22件產品,包含白木耳6件、菊花5件、八角4件、白胡椒3件、蓮子2件、桂圓及薏仁各1件,檢驗項目包括殘留農藥、二氧化硫,檢驗結果計4件產品(含3件菊花、1件白木耳)檢出殘留農藥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其中菊花產品外包裝分別標示「檢驗合格」、「安心使用」、「天然生機」及內附農藥殘留檢驗合格報告,與事實不符。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產品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不符規定產品,臺北市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經查來源廠商均屬外縣市,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處辦。

中藥材也是藥,使用上有一定的風險。為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衛生福利部於107年2月13日公告37項「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品項,規範部分中藥材可作為食品原料使用;該類食品品名及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之內容不得有宣稱醫療效能之情事。臺北市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重視商譽與自主管理,輸入或販售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中、下游業者也應保存販售產品之來源憑證,以利進行產品溯源管理。同時提醒民眾,於選購中藥材作為食材應以合格登記之中藥販賣業藥商或商譽良好之食品業者為主,避免購買不明來源、不完整包裝或標示不清之商品,並應注意產品是否有發霉、蟲蛀、變色等現象,將產品存放在乾燥、通風處,避免讓陽光直接照射,或依產品標示之保存方式儲存;於食用或烹調之前,先以清水浸泡,再簡易以流動清水沖洗,適時及適量選擇適合自身體質之產品。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