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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本局105年4月9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3243600號公告,「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市設有5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之飲料店業)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修正為「連鎖飲冰品業者(至少於本市設有3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之飲料店業)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