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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公共場所申請核准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之認定及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名稱並修正為「公共場所申請核准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之認定及作業要點」

衛生福利部為執行「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2項之規定,核准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之認定及作業事宜,特訂定「公共場所申請核准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之認定及作業要點」,符合規定並經公共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填具申請書(如附表)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者,得核准其不設置哺集乳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