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受理個案同時接受2個據點服務之處理規範
臺北市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受理個案同時接受2個據點服務之處理規範 110年5月7日北市衛長字第1103121961號 壹、依據: 衛生福利部及臺北市110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作業須知辦理。 貳、適用對象: 使用本市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以下簡稱據點)服務之個案,如預同時接受2個以上據點服務時,需事前提出申請。 參、說明: 一、自110年起,考量提供失智個案之照護服務應以其熟悉之環境及人員為主,個案以於同一失智據點接受服務為限,但有特殊情形,應報地方政府同意後,得於2個以上失智據點接受服務。 二、失智共同照護中心(以下簡稱共照中心)須協助失智據點提升服務量能及品質;輔導失智據點提供失智個案照護所需之專業諮詢及協助;對失智據點轉介之個案進行評估。 三、第1據點:指個案當年度接受服務之第1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進行評估之共照中心:指輔導受理申請書據點之共照中心。 肆、申請流程: 一、受理申請階段: (一)當個案因特殊情形有申請2個據點服務需求時,提出申請。 (二)填寫「申請使用第2據點服務申請書」,交給第1據點。 (三)受理之據點人員,確認申請書填寫內容完整性。 (四)據點將申請書轉給輔導之共照中心。 二、審查階段 (一)受理之共照中心 1.個管師依個案申請原因,進行評估及確認個案之需求,填寫「申請使用第2據點服務申請書」審查意見。2.審查結果需經內部督導/主管(以計畫主持人為主)簽章核可。 3.審查結果: (1)同意,通知個案、第1據點及第2據點開始提供服務,並將申請書正本送衛生局備查。 (2)不同意,個案只能接受第1據點服務,並將申請書正本送衛生局備查。 (3)有疑義之個案:共照中心無法判斷之特殊情形,提交申請書至衛生局。 (二)衛生局受理共照中心提出之有疑義之個案: 1.應召開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2.審查小組進行共照中心提出之疑義個案審查。 3.審查結果: (1)同意,通知個案、第1據點及第2據點開始提供服務,並將申請書正本留存。 (2)不同意,個案只能接受第1據點服務。 三、注意事項 (一)同意之個案,效期以當年度為主,跨年度需重新提出申請。 (二)由共照中心填寫申請書之編號,如同意,應將申請表副本給第2據點,第2據點於衛福部系統開通個案資料輸入權限時,輸入申請書編號,個案服務即被採計。 (三)送衛生局之申請書如有評估表單,請併同送局。 請參照附件:臺北市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受理個案同時接受2個據點服務之處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