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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連鎖早餐專賣業及西式速食業者(於本市以直營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設有5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 現場從事調理餐食,提供顧客內用或外帶之餐點服務,以 中西式早點為主要商品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

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為落實建立食品來源之追蹤(溯)系統等事項,本局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公告連鎖早餐專賣業及西式速食業者(於本市以直營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設有5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現場從事調理餐食, 提供顧客內用或外帶之餐點服務,以中西式早點為主要商品者),應建立食品來源之追蹤(溯)系統等事項,並應加入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並自108年8月30日施行。
二、應登錄品項:
(一)早餐時段供售之三明治、漢堡、吐司、蛋餅及飲料(每 項至少各3種產品)(以直營店舖優先登錄,倘無直營店鋪,則由加盟店舖或專櫃登錄)。
(二)前述品項內之蛋品及烹調用油食材(直營店舖及加盟店舖或專櫃均應登錄)。
三、應建立紀錄之事項:包含產品及食材中文名稱、品牌、各項食材、包材之來源證明(廠商資料或進口報單)、製造工廠資料(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等)、過敏原、產品特色、營養標示、自主檢驗報告等相關紀錄。
四、保存時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上述紀錄以文件、電子檔案或資料庫等方式詳實記載保存,自進貨日期起至少5年以上。
(二)總公司應負有告知及輔導加盟店舖或專櫃登錄義務。
五、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s://health. gov.taipei)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