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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6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發放第10次新冠肺炎抗原快篩試劑,請本市醫療機構依本局通知方式領取。

一、依據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者。
二、本次配送本市指定醫療機構(如附件),提供有需求民眾索取使用。
三、本次配發之新冠肺炎抗原快篩試劑,請各機構妥善保管。111年6月7日起由本局配送至指定醫療機構,請於送達時簽具簽收單。
四、檢附本次領用機構分配數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