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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連鎖日式拉麵業者(於本市以直營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設有2處(含)以上之經營據點,現場從事調理餐食,提供顧客內用或外帶之餐點服務,以日式拉麵為主要商品者),為本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7條之適用類別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