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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原則」及相關規定

臺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原則」及相關規定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執行醫療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並依據衛生福利部函頒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臺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包含中、西、牙醫),依下列原則核定:

(一)屬健保給付項目者:

1.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依健保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2.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依健保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二)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自費項目)者: 

1.衡酌醫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附件1)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2.國際醫療收費以服務品質為評價基礎,衡酌醫療機構成本投入及配合推動價格透明、知情同意情形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3.其他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如:證明書費、病歷複製本費等,依(附件2)所列標準核定。


備註:

1.相關收費請參照本市8家醫學中心收費標準(附件3)。

2.放寬本市醫材、藥材及特材費用及放寬本市「國際醫療」價格(附件4)。

醫事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