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原則」及相關規定
臺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原則」及相關規定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執行醫療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並依據衛生福利部函頒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二、臺北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之收費標準(包含中、西、牙醫),依下列原則核定: (一)屬健保給付項目者: 1.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依健保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2.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依健保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二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二)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自費項目)者: 1.衡酌醫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場行情與醫療設施水準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附件1)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2.國際醫療收費以服務品質為評價基礎,衡酌醫療機構成本投入及配合推動價格透明、知情同意情形等因素,依審查作業程序據以核定公告辦理。 3.其他非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如:證明書費、病歷複製本費等,依(附件2)所列標準核定。 備註: 1.相關收費請參照本市8家醫學中心收費標準(附件3)。 2.放寬本市醫材、藥材及特材費用及放寬本市「國際醫療」價格(附件4)。 醫事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