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原則。
二、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三、為使醫療機構申請自費項目收費業務辦理流暢,本局於109年1月修訂「醫療機構自費項目收費」相關
表格,請醫療機構逕自下載使用。
四、附表明細:
附表1.【新增項目】表單-檢核表
附表2.【新增項目】表單-申請表
附表2-1.【新增項目】診療項目成本計算分析表
附表3.【調整項目-比照表】醫院申請自費項目-依會議決議修正比照表
附表4.【調整項目-比照表】申請調整自費項目(名稱、價格)比照表
附表5.【新增項目-參照比照表】比照其他醫學中心
附表6.【備查表】臺北市醫療機構非屬醫療費用 備查表
附表7.【新增項目-外審意見表】「臺北市醫療機構收費標準」書面意見表
附表8.【新增項目】臺北市醫院病房費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