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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案之一般護理之家

  •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06年6月3日實施長期照顧服務法後,一般護理之家停止增設,改由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住宿式長照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