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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7日內同一班級有2名(含)以上幼童」此期間如何計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故7日內之期間應以第1例幼童診斷日隔日開始起算第1日,即以0+7日計算期間。

2.以同一班級第1例幼童之醫師臨床診斷日起算7個日曆天(含假日)內,如出現第2例幼童確診,則依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23日府衛疾字第11330041181號公告,該班級應採停課7日(含假日)措施。

範例說明:

某校某班6月1日第1位幼童發燒,6月2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故自6月2日至6月9日期間,如出現第2例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則該班級應依公告採停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