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故應以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疑似或確診腸病毒之隔日開始起算停課期間,即以0+7日算期間。範例說明:某校某班幼童6月1日發燒,6月2日經醫師診斷為疑似或確診腸病毒,故自6月2日至6月9日期間,應請假在家至少7日。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故應以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疑似或確診腸病毒之隔日開始起算停課期間,即以0+7日算期間。
範例說明:
某校某班幼童6月1日發燒,6月2日經醫師診斷為疑似或確診腸病毒,故自6月2日至6月9日期間,應請假在家至少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