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何謂消費爭議?
A: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
Q2:消費者如因使用食品、藥物及化粧品而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該如何處理?
A:首先消費者應立即停用相關產品並就醫,保留相關事證 (如產品實體或產品完整包裝外盒、可清楚辨識之外盒照片、購入憑證等) ,再透過申訴方式尋求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Q3:有哪些管道可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A:1.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2.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提出線上申請,或是將申請書下載並列印,填妥後傳真或郵寄至本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
3.親至本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
4.撥打衛生局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
Q4:食品、藥物及化粧品相關消費爭議案件處理流程為何?
A: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受理消費者消費爭議案件後,本局將函請企業經營者於文到15日內與消費者妥適處理消費爭議。屆時若未能達成協議,則邀集雙方至本局面對面進行協商事宜,希冀就爭議內容達成共識。
Q5:若於衛生局未能達成協議,是否有其他相關救濟管道?
A:若於本局協商不成立,會依消費者意願移請本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進行第2次消費爭議協商,如因消費者未明確告知、雙方仍持續協商、消費者出國…等事由,本局仍將發函予消費者,告知逕向消保官進行2次消費爭議申訴,亦得逕洽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聯絡電話:1999轉分機6169(外縣市02-27256169),或向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隨函檢附2次消費爭議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