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福部業於112年10月6日以衛部願字1121962698號令發布「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並函文檢送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參考範本」及長照機構與長照服務使用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範本。
二、考量本局部份特約單位非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照機構,故擬訂「居家式服務類之長照專業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居家服務類之喘息服務及短照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社區式服務類之喘息服務及短照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社區式服務類之巷弄長照站喘息服務及短照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喘息服務及短照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範本」(附件1至5),俾利專業服務及喘息服務特約單位於113年12月底前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全面完成換約。
三、本局已擬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特約長期照顧專業、喘息、短照服務及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服務契約書」行政契約內容(附件6),並自公告次日始適用,請特約單位於113年9月1日前函復用印後契約書1式4份寄送(達)本局長期照護科(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2樓),俾本局辦理後續重新簽訂契約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