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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依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113年1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0136號暨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前揭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等次及基準如下:

(一)服務時數滿1,500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滿2,000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滿2,500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四)前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 每次以一種獎勵等次為限」,請單位務必確認是否重複申請,避免不必要之行政作業。

三、衛福部為落實志願服務推展線上化,114年起,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獎勵申請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不再受理紙本資料,惟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台與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介接訂於113年底前,本次仍以紙本方式申請獎勵。

四、前揭申請獎項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 112年12月31日止,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請各單位將每1位申請獎勵之志工資料,依規定格式「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件1-2)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雙面列印)」依序裝訂,於113年3月29日前送本局辦理,逾期或資料不全,恕不受理。

五、「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附件3)電子檔請先以電子郵件寄送承辦人廖宜萱小姐;電子信箱:be0547@gov.taip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