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105年至112年公告15類業別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11條公告業別及期程 序號 歷年公告業別 公告日期 1 (國際/一般)觀光旅館於本市之附屬或委託經營之餐飲部門 含中式、西式、自助餐等之營業場所 105/04/18 2 一般旅館附屬或委託經營之餐飲部門 依法登記且領有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誌之一般旅館業,其附屬或委託經營之餐飲部門(設置廚房設備自行製作餐食,且固定式設座提供正餐,含早、午或晚餐,且單餐供餐客數達50人以上或1日供餐客數達100人以上)。 105/10/03 3 本市餐盒食品工廠 106/03/27 4 本市連鎖賣場之即時熟食區及其商店街餐飲業者 106/08/31 5 20桌以上中式筵席餐廳 107/03/15 6 本市連鎖自助餐業者 凡以直營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方式,至少於臺北市設有3處以上營業據點之以自助型式提供一般顧客選取菜餚,供顧客於店內食用、外帶或外送者。 107/08/03 7 本市高中學校設有廚房、熱食供應場所或受委託至前開場所辦理餐點供應者 107/09/26 8 本市百貨公司、轉運站暨商圈之美食街餐飲櫃位業者 108/07/08 9 本市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 109/07/20 10 本市經米其林指南評定為星級及餐盤推薦之餐廳 109/09/16 11 連鎖烘焙業 於本市設有3處(含)以上經營據點之業者。 110/07/28 12 本市大專校院餐廳、廚房及員生消費合作社經營者 110/10/01 13 本市附設兒童遊戲場之餐飲業者 本市營業場所附設有提供2至12歲兒童使用之無動力固定非機械式、充氣式或非固定機械式兒童遊戲場設施之餐飲業者。 111/05/24 14 本市連鎖火鍋業者 凡於臺北市設立專營火鍋食材供消費者自主烹食火鍋業者並以獨立直營店舖、加盟店舖或專櫃方式分店數達3家以上。 111/07/22 15 本市設有月子餐製備場所之產後護理機構、 醫療機構及月子餐製造業者 11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