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評核制度受評餐飲業應具有:1.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攤販、依法登記有案,且應依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者。2.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二、本評核適用之餐飲業別為:1. 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2. 宴席餐廳、3.一般餐廳、4.自助餐廳、5.學校醫院附設餐廳、6.美食街之小型餐飲店、7.速食業、8.早餐店、9.大賣場或超商等零售通路之即時熟食區、10.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三、餐飲業者應提供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1.基本資料表。2.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攤販許可證相關文件影本一份,並加蓋負責人印章。3.用水符合飲用水證明或自來水收費收據。4.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須檢附產品責任險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標章有效期限為2年,如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將廢止標章:
1.追蹤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通知業者限期改善,再經查核後,結果仍不符合規定者。
2.通過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之業者於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食品中毒案件,且經衛生局判定屬實者。
3.永久停工。
4.場所變更與發證地址不符者。
5.其他重大缺失者。
五、本局今(113)年度委託「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辦理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輔導評核作業,有意願報名者請洽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高小姐(電話:02-29848993,電子郵件:haccptpe01@gmail.com)。如有其他疑問請電洽本局鐘先生(電話:02-27208889轉7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