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新增本府主管菸害防制法業務委任事項,並自108年10 月1日起生效。
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前於107年12月11日府衛健字第10761026202號公告略以 :「...修正為菸害防制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及本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該機關名義執行之。」,因業務需要,爰新增菸害防制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市場處、公共運輸處及殯葬管理處,以該機關名義執行稽查取締。
二、前揭委任事項如附表。